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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遗嘱继承考点详解

2017-09-29 12:02:08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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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遗嘱的形式多样、效力不一,所以有些考生掌握起来相对比较吃力。在此,对遗嘱继承的重要知识点进行详细解析,以帮助大家理解和掌握。

所谓遗嘱继承,是指在继承开始后,继承人按照被继承人合法有效的遗嘱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法律制度。其中,被遗嘱指定的人为遗嘱继承人;生前设立遗嘱的人称为遗嘱人。在遗嘱继承中,最重要的、最高频的一个考点便是遗嘱的形式,这是需要大家重点掌握的。

遗嘱,是指自然人生前按照法律规定处分自己的财产,并于死后发生法律效力的单方民事行为。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的规定,遗嘱的法定形式有以下五种:

一、公证遗嘱,是指经过国家公证机关依法认可其真实性与合法性的书面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20条第3款规定,自书、代书、录音、口头遗嘱,不得撤销、变更公证遗嘱。公证遗嘱效力最高。

二、自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自己亲笔书写制作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2款规定,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

三、代书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述遗嘱内容,他人代为书写而制作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3款规定,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四、录音遗嘱,是指以录音方式录制下来的遗嘱人的口述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4 款规定:以录音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五、口头遗嘱,是指由遗嘱人口头表述的,而不以任何方式记载的遗嘱。根据我国《继承法》第17条第5款规定: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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