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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诉讼中的回避问题

2017-10-10 15:05:30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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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根据我们国家民事诉讼法的第44条的规定,有那些人需要回避。

根据民诉法解释第48天的规定下列人员需要回避1.审判人员、书记员、翻译人员、鉴定人员、勘验人,等等,而根据民诉解释第49条的规定,执行员适用审判人员的有关规定。

其中最常考的问题在于,证人用不用回避,答案是不用对于证人,他是了解案情经过的重要任务,他可以是相关的亲属,也可以是有利害关系的人,如果他们回避了,那么必然导致案件事实无法掌握清楚。

二、需要回避的原因(法定原因)

1.是本案的当事人,或者但是人、诉讼代理人的近亲属。

2.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人

(1)本人或者其近亲属与本案有利害关系的。

(2)本人或者近亲属持有本案非上市公司当事人的股份或者股权。

(3)担任过本案的证人、鉴定人、辩护人,诉讼代理人,翻译人员的。

3.与本案但是人、诉讼代理人有其他关系,可能英雄案件公正审理的。

4.接受倒是人、诉讼代理人请客送礼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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