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08-20 14:18:22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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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考点背景】
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是事业单位考试中的基础考点,该知识对于后续的学习起着非常重要的铺垫作用。考官在考试中既有单独考察考生对本知识的记忆程度的题目,也有和其他知识相结合综合考察学生对于犯罪论的把握的题目,所以掌握好犯罪主体的相关知识,才能将刑法的犯罪论融会贯通,真正的把握。
【考点结构】
(1)什么是犯罪主体?
所谓犯罪主体,是指实施危害社会的行为、依法应当负刑事责任的自然人和单位。由概念中我们可以看出,犯罪主体并非只包括我们所熟悉的自然人,对于某些犯罪,单位也可以成为犯罪主体,所以要更为广阔的把握此点。这里的单位通常指的是一些公司、企业、事业单位、机关、团体等。但是,对于自然人犯罪才是考试中的重点,需要对应把握。
(2)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
自然人的刑事责任年龄主要是根据年龄,将自然人犯罪主体进行了三类划分:
A完全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6周岁的人犯罪,应负刑事责任,为完全负刑事责任年龄。这强调的是只要年满16周岁,那么不管他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要承担相应的刑事责任。
B相对刑事责任年龄:已满14周岁,不满16周岁的人,犯故意杀人、故意伤害致人重伤或者死亡、强奸、抢劫、贩卖毒品、放火、爆炸、投放危险物质的,应当负刑事责任。这是相对负刑事责任年龄阶段。简单来说,处于该年龄段的自然人,只需对上述八种犯罪行为承担刑事责任,除此之外,不需要承担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