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公教育·公益岗

400-6300-999

2850807784

考试公告 考试快讯 报考指导 报名入口 准考证打印 成绩查询 面试通知

行测 申论 公共基础知识 面试 时政热点

往年试题 模拟试题

公益岗公共基础知识:犯罪构成要件之犯罪主体(2)

2018-08-20 14:18:22 来源: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C无刑事责任年龄:不满14周岁,无论实施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都不负刑事责任,为完全不负刑事责任年龄。也就是说,只要自然人的年龄不满14周岁,那么不管他实施了何种危害社会的行为,均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只需要尤其监护人代为承担民事责任即可。

(3)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

所谓自然人的刑事责任能力是从另外一个角度,对于自然人又进行了一个划分,即从精神状态的角度对自然人进行了三个划分,我们知道每个人的精神状态如果不同的话,势必会导致我们的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会有所不同,所以我国刑法也根据具体情况的不同进行了下列的区分:

A无刑事责任能力:精神病人在不能控制或者不能辨认自己行为的危害行为,不承担刑事责任,也就是说对于精神病患者,我们认为他是没有辨认和控制能力的,所以不需要承担刑事责任。

B相对刑事责任能力:尚未完全丧失辨认或者控制自己行为能力的精神病患者实施的危害行为,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也就是说对于并没有完全丧失辨认能力和控制能力的精神病患者,我们要求其承担责任,只不过从处罚角度考虑从轻或减轻。

C完全刑事责任能力:具体来说包括三种特殊情况:

醉酒的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这里更多强调的是“醉酒体质”的人,因酒精导致其意识不清,依然要承担刑事责任的情况;

间歇性精神病人,在精神正常情况下实施的犯罪行为,应当承担责任,这里的关键点在于精神正常情况实施犯罪,则不再考虑意识不清的情况;

又聋又哑或者盲人犯罪,应当承担刑事责任,但是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这里更多强调的是对于残疾人的一个特殊情况,也就是说对于残疾人犯罪我们规定是要求其承担刑事责任的,但是考虑到其特殊情况,所以我们在处罚的时候可以从轻、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4)单位犯罪

关于单位犯罪,通常需要把握的考点主要是在处罚上,我们国家主要实行的是“双罚制”的处罚规则,即既处罚单位,又处罚单位的直接负责人,我们通常对单位的处罚往往以罚金的形式进行体现。

【考点运用】

对于犯罪主体这个考点的运用,需要注重理解,在理解基础之上需要考生进行记忆,这个考点难度并不大,但对于一些细节的把握是要求很高的,必须将容易混淆的地方进行区分,所以类比学习的方法在这一章节中是很好的选择。

扫描左侧二维码或者手动搜索"gygoffcn",来关注公益性岗位考试微信公众号,及时获取考试的相关信息,可以向小编进行提问,还有很多备考资料和习题可以领取!
>>点击进入:公益岗网站手机页面

公告预约

*姓名

*电话

QQ

*省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