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1 11:59:54 来源:宿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二)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相关补贴
用人单位应与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签订不低于一年期限的劳动合同,依法按月足额支付不低于我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符合以上条件的,可按照规定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一般不超过3年。
2.岗位补贴。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50%每月给予公益性岗位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目前,我市市区最低工资标准为1280元);按照公益性岗位安置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每月300元岗位补贴。两项补贴期限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一般不超过3年。公益性岗位吸纳零就业家庭成员就业的,另按照吸纳人数给予用人单位每人1000元一次性岗位补助。
3.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继续用人补贴。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费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
三、岗位申报程序
(一)岗位申报
凡愿意承担社会责任、有公益性岗位需求的机关事业单位、社会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或相关企业等用人单位均可向市人社部门提出设立公益性岗位申请。申请材料包括:《公益性岗位申报表》(见附件)、单位组织机构代码证或法人证书等证明材料及复印件等材料。
(二)岗位确定
根据因需定岗、科学开发的原则,市人社部门对用人单位申请材料进行审核,会同市财政局商定用人单位公益性岗位开发种类、数量。
(三)签订购买服务协议
市人社局与承接岗位托底性安置企业签订购买服务合同,明确购买公益性岗位的时间、范围、内容、服务要求、资金支付、权利义务和违约责任等内容。
四、岗位申报时间
2019年6月10日-2019年7月31日。
岗位申报受理部门:市人社局就业管理中心
地 址:市劳动大厦西楼六楼
联系人:孙敏
联系电话:
原标题:2019年市本级就业困难人员公益性岗位开发征集公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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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市财政局
2019年6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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