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6-19 16:25:01 来源:芜湖经济技术开发区
六、岗位管理
(一)用人单位依法与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签订劳动合同,约定双方的权利、义务,劳动合同期限一般不低于一年。根据《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十二条规定,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不适用劳动合同法有关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规定以及支付经济补偿金的规定。
(二)用人单位负责制定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的管理制度和考核办法,确定工作职责,承担日常考勤和管理工作,并依法提供符合国家规定的劳动保护和必要工作条件。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自觉遵守用人单位的劳动纪律和规章制度,由本人承担岗位工作职责、完成工作任务,不得另派他人顶替。
(四)建立公益性岗位动态退出机制,就业困难人员和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法》有关规定解除或终止公益性岗位劳动合同。
(五)用人单位应当于解除或终止就业人员劳动合同之日起5日内,将人员名单报区人社局备案,区人社局根据用人单位意见和岗位空缺情况,通过推荐其他就业困难人员补充或重新公布岗位信息公开招用。
(六)对就业困难人员连续3次拒绝与其健康状况、劳动能力等相适应的托底性安置岗位的,或者3次个人原因被公益性岗位用人单位提前解除劳动关系的,取消其就业困难人员资格,停止其享受相关就业援助政策。
七、薪酬待遇
(一)用人单位应依法按月足额支付就业人员不低于芜湖市最低工资标准的工资(非全日制公益性岗位按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计算)和超出法定工作时间的报酬,依法缴纳社会保险费。
(二)用人单位对就业人员提供相应的福利,对工作业绩突出的给予奖励。
(三)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发生工伤事故后,按照工伤保险相关规定享受相关待遇。失业后,按规定享受失业保险待遇。因病或非因工死亡且符合职工养老保险基金支付条件的,由职工养老保险基金给予丧葬补助费和一次性抚恤费。
(四)社保补贴及岗位补贴
用人单位招用就业困难人员的,按照规定可以按季度向区人社局申请社会保险补贴和岗位补贴。
(1)社会保险补贴按照用人单位为就业困难人员实际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失业保险费、工伤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等给予补助,不包括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应缴纳的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费、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费和失业保险费用。
(2)岗位补贴分为个人岗位补贴和用人单位岗位补贴:就业困难人员个人岗位补贴的按照每人每月300元的标准,由用人单位代为申报,区财政直接发放至个人帐户;用人单位岗位补贴,按照每人每月300元标准,由区财政直接拨付至用人单位帐户。
用人单位申报社保补贴、岗位补贴,应当提供《公益性岗位社保补贴和岗位补贴申报表》(见附件3)及花名册(见附件4)、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明细单、社会保险缴费单据等资料。
(3) 公益性岗位补贴和社会保险补贴,除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可延长至退休外,期限一般不超过3年。
公益性岗位政策期满后,用人单位继续与就业困难人员签订2年以上劳动合同并缴纳社会保险的,按照每人2000元标准给予用人单位一次性补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