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1-02 18:38:3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2.无因管理必须需为他人利益
如:下雨打雷,帮领居家收被子,此种行为属于无因管理。是基于对邻居利益的管理行为。从这里可以得知,如果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是为了管理人自己的利益或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的利益,则不是无因管理。当然,管理他人事务的意思是事实上的意思,而不是效力上的意思,所以不用表示,但这并不是说不用向任何人表示,而只是指不用向本人表示,这是因为管理人为本人谋利益的目的必须得到公众的证明或让别人好判断,所以,管理人的意思必须向本人以外的第三人(特定或不特定)表示。如果被管理的事务非本人莫属,则管理人只须有管理事务的行为即可;如果被管理的事务既可能是本人的事务,也可能是第三人的事务,甚至可能是管理人自己的事务,则除管理事务的行为之外,还必须有相应的书面或口头的意思表示。至于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是以本人的名义,还是以管理人自己的名义,则在所不问,只要主观意思上是为了本人的利益,以谁的名义都行。
3.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的事务
管理人管理本人的事务基于一定的需要管理的客观事实状态,不以管理人与本人的双方意思表示为要素,也无需考虑管理人是否具有完全的民事行为能力,但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包含着两个层面: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必须有确定的主体,如果是对公共事务的管理,如打扫街道卫生,则不构成无因管理;另一方面是指被管理的事务本身具有一定的经济内容,能够产生一定的债权债务关系,如果管理人在管理事务时既不耗费一定资财,也不获得一定的收益,例如仅为邻居看守房屋,这也不构成无因管理。
自然在无因管理成立后,管理人不得向本人要求支付报酬,但有权要求本人承担下列费用:
(1)偿还管理人管理事务所支出的必要费用及其利息。主要表现为直接的支出费用。
(2)管理人为本人负担必要的债务时,本人应清偿该债务。
(3)管理人因管理事务而遭受损失时,本人负责赔偿。如在救火过程中导致管理人的手表进水毁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