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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正当防卫

2019-04-17 09:23:4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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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期,“涞源反杀案”尘埃落定,检察机关最终认定涉事女大学生父母构成正当防卫,并作出不起诉决定。该案也引发网友热议。从去年的“昆山于海明案”,到今年的“赵宇案”“涞源反杀案”,一系列案件引发网友对“正当防卫”的关注。那么什么是正当防卫?正当防卫在事业单位考试中占有何种地位?今天我们就一起来学习一下正当防卫。

根据《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据此,构成正当防卫需具备五大要件。

一、防卫起因——现实的不法侵害

正当防卫的前提一定是存在现实的不法侵害。如果是行为人主观臆测存在不法侵害,而采取防卫行为,不构成正当防卫,属于假想防卫。另外行为要具有不法性,正当的行为不允许防卫。如警察在追捕一名逃犯,那么该逃犯不允许对警察采取防卫行为。

二、防卫时间——不法侵害正在进行

所谓不法侵害正在进行指不法侵害已经开始且尚未结束。如果不法侵害未开始,或者已经结束,而采取防卫行为就属于防卫不适时。据此,我们可以把防卫不适时分为两种情形:事前防卫,即不法侵害未开始以及事后防卫,即不法侵害已结束。前者比较典型的情形就是“先下手为强”。如甲乙二人素有仇怨,一天二人发生争执,甲跟乙说早晚我要弄死你,乙听完后惴惴不安。一天,乙未遂甲,持刀将其捅死。此例中乙就属于典型的事前防卫。而事后防卫较典型的情形便是事后报复行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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