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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已过诉讼时效的债怎么办?

2019-04-26 10:53:40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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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活当中经常有人借给他人钱,过了法定期限要不回钱,起诉到法院却仍然没有办法得到执行,其中最主要的一个原因就是这笔债权已经过了诉讼时效,结果导致法院不能强制义务人履行义务。这里涉及到一个名词—诉讼时效。我们在这里跟大家简单解释一下诉讼时效的相关知识点。

一、诉讼时效的概念

诉讼时效,是指权利人请求人民法院以强制程序保护其合法权益而提起诉讼的法定有效期限。换言之,权利人在法定期间内不行使权利,持续达到一定期间而致使其请求权丧失强制力或者胜诉权的法律事实。根据《民法总则》规定:“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我们以一个具体案例来帮助大家理解这个概念。2012年9月29日,李某在王某处借款2万元,并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王某人民币20000.00元(贰万圆整)。”2013年10月,李某又向王某借款120万元,同样出具借条一张,载明“今借到王某人民币1200000.00元(壹百贰拾万圆整),于2013年11月底归还60万元,剩余款项于2014年5月前归还。”

然而,上述借款中,李某在借条载明的还款日期内仅偿还了60万元。2018年5月,王某将李某起诉至法院,请求法院判令李某立即归还自己的借款本金62万元,并支付相关逾期利息。

庭审中,李某辩称,依照借条载明的时间显示,自己应在2014年5月前归还该款项,如今诉讼时效早已过期。经过审理,法院认为,对于2013年10月李某出具的120万元借条,该借条明确载明了最后还款时间为2014年5月前。庭审中,王某陈述多次主张过债权,但其当庭并未举证证明该主张。从王某出示的证据中,李某最后一次向王某转账1万元时间为2014年11月25日,而这距王某起诉之日也已经超过三年。法院最终认定至原告王某起诉之日,本案的诉讼时效期间已经届满,故对于被告李某认为该笔债务已过诉讼时效的主张予以支持。所以,王某的债权没有得到有效的主张,受到了很大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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