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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刑法的时间效力

2019-08-07 10:59:49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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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法的时间效力,在公职类考试中是经常考到的知识点,它指刑法何时生效、何时终止效力以及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有无溯及力,下面中公事业单位老师就从这三个方面入手总结一下时间效力的考点。

一、刑法的生效时间

刑法的生效时间主要有三种:

1、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在没有明确生效时间规定时,根据惯例,自法律公布之日起生效);

2、法律条文中自行规定具体生效时间;

3、规定法律公布后符合一定条件时生效(比如立法机关另行发布专门文件规定法律的生效时间)。

这里需要注意的是,法律要么在公布时生效,要么在公布之后生效,不可能在公布之前生效。

二、刑法终止生效的时间

法律终止生效,即法律被废止,指法律效力的消灭。它一般分为明示的废止和默示的废止两类。具体形式主要有:

1、法律法规本身规定了有效期,有效期届满,从而自动失效;

2、新法律法规明确规定自本法实施之日起,旧法律法规立即失效;

3、随着新法律法规的颁布实施,相关内容与已生效的新法抵触的旧的法律法规自动失效。

对于刑法的失效时间了解即可。

三、刑法的溯及力

刑法的溯及力,也称刑法溯及既往的效力,是指刑法对其生效以前的事件和行为是否适用。简单来说,就是今天的法律是否可以管昨天的事情,如果适用,就具有溯及力;如果不适用,就没有溯及力。

关于刑法的溯及力问题,我国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认为刑法一般是没有溯及力的,即国家不能用现在制定的刑法处罚人们过去的行为,但是,新的刑法的规定更有利于当事人时,就适用新刑法,否则就适用旧刑法,这就是从旧兼从轻原则。

以上就是刑法的时间效力的三个内容,其中刑法的溯及力是时间效力中最重要的考点,必须全面理解和掌握它的概念以及适用方式。

【例题】下列关于我国刑法溯及力的说法,正确的是()

A.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

B.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新兼从轻原则

C.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已失效

D.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应当适用修订前的刑法

【答案】A。解析:刑法的溯及力是指刑法生效以后,对于其生效以前未经审判或者判决尚未确立的行为是否适用的问题,A正确;我国刑法溯及力所采用的原则是从旧兼从轻原则,B错误;现行刑法施行以前,依照当时的法律已经做出的生效判决继续有效,这与溯及力无关,C错误;1997年10月1日以后审理1997年9月30日以前发生的刑事案件,如果刑法规定的定罪处刑标准、法定刑与修订前的刑法相同的,由于新刑法并没有比旧刑法更有利于被告,依然适用旧刑法,D错误。故本题正确答案为A。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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