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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交通事故”中的法律常识考点有哪些?

2019-08-15 10:45:35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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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交通越来越发达的今天,日常生活中发生一些交通事故也是不可避免的,关于交通事故方面的法律知识,也因为贴近生活而具备有较高的可考价值。下面给大家准备了一些与交通事故有关的常规知识点,供大家参考,希望可以对各位后期的备考工作有所帮助

一、交通事故中的刑事责任问题

交通肇事罪,是指违反道路交通管理法规,发生重大交通事故,致人重伤、死亡或者使公私财产遭受重大损失,依法被追究刑事责任的犯罪行为。交通肇事罪是一种过失危害公共安全的犯罪。根据刑法第133条的规定,对交通肇事罪规定了三个不同的刑级(量刑档次):犯交通肇事罪的,处3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交通运输肇事后逃逸或者有其他特别恶劣情节的,处3年以上7年以下有期徒刑。因逃逸致人死亡的,处7年以上有期徒刑(判到15年的占少数)。简单来讲就是撞了人,没跑,三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撞了人跑了,三年以上七年以下的有期徒刑;撞了人跑了,被撞的人因此没有得到及时的救助死亡了,七年以上的有期徒刑。

值得注意的是,行为人在交通肇事后为逃避法律追究,将被害人带离事故现场后隐藏或者遗弃,致使被害人无法得到救助而死亡或者严重残疾的,应当分别依照刑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四条第二款的规定,以故意杀人罪或者故意伤害罪定罪处罚。例如:甲因为严重超载驾驶,将乙撞成重伤,甲下车查看,发现地处偏僻四下无人,也没有监控探头,为了消灭犯罪痕迹,甲将乙装上货车,带离事故现场,找到了处偏僻的山洞,将乙隐匿,后乙因为重伤不治身亡,此时甲构成故意杀人罪而不是交通肇事罪。

危险驾驶罪与交通肇事罪的区别联系。《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八)》中关于危险驾驶的有关条款规定。所谓危险驾驶犯罪,即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或者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的,处拘役,并处罚金。该条款还规定:有前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也就是所谓的转化犯罪。按照法条所述,危险驾驶行为后果严重到构成交通肇事犯罪,应按照交通肇事罪一罪处罚。

二、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问题

交通事故中的民事责任,由交通管理部门出具的交通事故认定书来具体认定。交通事故认定书中认定的责任是就双方对该事故应当各自承担多少过错,是主要过错还是次要过错,是全部过错还是没有过错,或者双方同等过错所作的划分。

交通事故当中赔偿义务人(肇事者、保险公司)给予受害者的赔偿所包含的项目,主要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受害人因伤致残的,残疾赔偿金、残疾辅助器具费、被扶养人生活费,以及因康复护理、继续治疗实际发生的必要的康复费、护理费、后续治疗费,赔偿义务人也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被扶养人生活费、死亡补偿费以及受害人亲属办理丧葬事宜支出的交通费、住宿费和误工损失等其他合理费用,受害人或者死者近亲属遭受精神损害,赔偿权利人向人民法院请求赔偿精神损害抚慰金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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