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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民法的基本原则考点汇总

2019-08-15 10:44:1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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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的基本原则是经常考到的题目,是我们备考事业单位考试必备的考点;接下来将从民法的基本原则的含义、考法等方面进行阐述,并着重对各个具体知识如何进行考察进行详细地学讲解,帮助同学们将事业单位中民法的基本原则的考点一网打尽。

一、平等原则

当事人在民事活动中地位平等。任何自然人、法人在民事法律关系中平等地享有权利,其权利平等地受到保护。

注:①平等原则是指当事人的人格、法律地位、民事权利能力的平等,表现为适用法律的平等和彼此之间的平等。

②特权违反平等原则

【例】某机关出台文件:只有本地处级以上领导干部,才可以购买本商场的至尊茅台酒。该文件即违反了平等原则。

二、自愿原则

民事主体从事民事活动,应当遵循自愿原则,按照自己的意思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法律关系。

注:①自愿原则是指当事人自愿作出意思表示,并且自己承担自己选择的结果。

②因欺诈、胁迫、乘人之危、显失公平而做出的意思表示,违反自愿原则。同时,自己作出的选择却不愿承担结果也违反了自愿原则。

【例】甲买房后,房价下跌。甲将开发商诉至法院,请求解除买卖合同。法院认为买卖合同合法有效,判决驳回甲的诉讼请求。甲要求退房的行为,违反自愿原则。

三、公平原则

公平原则是指在民事活动中以利益均衡作为价值判断标准,在民事主体之间发生利益关系摩擦时,以权利和义务是否均衡来平衡双方的利益。

注:民事活动的权利义务失衡,其结果不能被接受,违反公平原则。

【例】甲铁路公司在春运期间,将站票以坐票的价格进行出售,乙自愿购买。甲乙的客运合同违反公平原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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