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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辨析意外事件和疏忽大意

2019-08-22 09:38:10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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疏忽大意的过失与意外事件既有相似之处,又有显著区别。

疏忽大意

行为人应当预见自己的行为可能发生危害社会的结果,因为疏忽大意而没有预见,以致发生了这种危害结果的心理态度。

意外事件

是指行为在客观上虽然造成了损害结果,但不是出于行为人的故意或者过失,而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所引起的。意外事件具有三个特征:

一是行为人的行为客观上造成了损害结果;

二是行为人主观上没有故意或者过失;

三是损害结果由不能预见的的原因所引起。

综上所述:我们在分辨疏忽大意和意外事件时不是看造成的后果,主要是看行为人对于结果能否预见。不能因为后果很严重,就推定行为人能够预见。也就是说不能从上帝的视角去看待一个案件,行为人应当承担各种注意的义务。也不能说没有预见就意味着没有预见到的可能性。

应当预见的前提是能够预见。这里的应当预见不是指一切可能的结果,而是具体的过失犯罪中属于构成要件的危害结果。而对于这个结果的预见可能性来自于两个方面。

一是行为人主观上的认识能力和预见能力,二是客观上的认识条件和环境。要从人的认知水平,职业,客观环境,行为本身的危险性程度结合起来判断。

【试题再现】

1、甲、乙二人是建筑工人,在布满石头的工地上发生口角。甲猛推乙一把,乙倒地后脑袋直接撞在石头上,导致颅脑损伤,抢救无效死亡( )

A.故意杀人

B.过失致人死亡

C.意外事件

D.不构成犯罪

【答案】B。

甲乙之间是发生口角后,甲生气推乙,甲在主观上并没有杀人的故意,故A选项错误。

意外事件是由于不能预见的原因引起的,而这道题中,明确告知甲的身份是建筑工人,他就应当有一个注意的义务,并且客观环境是布满石头的工地。这两者结合就要求甲在做出猛推乙这个行为时应当预见到可能死亡的结果,故C选项错误。

综合主观和客观条件两方面的因素来看,甲应当认识到而未认识到乙的死亡结果,是过失犯罪故D选项错误,本题答案为B。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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