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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个人所得税法》怎么考?

2019-09-17 09:47:46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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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个人所得税法》于2018年8月31日经第十三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五次会议《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个人所得税法〉的决定》第七次修正,本次修改幅度相当大。旧法共十五条,新法共二十二条,增加了七条,具体来说是这样的:新法第八条、第十五条、第十九条,属于新增条款,将旧法第八条改为两条,分别作为新法第九条、第十条,旧法第九条被改为四条,分别作为新法第十一条、第十二条、第十三条、第十四条,因此新法对条文顺序作了相应调整。

这次修改个人所得税法,通过提高减除费用标准,增加专项附加扣除,优化税率结构,在一定程度上会减轻纳税人的税收负担。新法修改之后,对人们的生活带来很大改变,当然,在考试中的比重也会有所改变,那我们就一起看一看《个人所得税》怎么考吧。

一、修改亮点

亮点一:个税起征点上调。综合所得“起征点”(俗称)为每月5000元(6万元/年),比之前的每月3500元有所提高。

亮点二:增加六项专项附加扣除。包括子女教育、继续教育、大病医疗、住房贷款利息或者住房租金、赡养老人等支出等。

亮点三:新增“综合所得”概念。部分所得首次实行综合征税,将原来分别计税的工资、薪金所得,劳务报酬所得,稿酬所得和特许权使用费所得综合征税,适用统一的超额累进税率。相比分类征税,综合征税更显公平。

新个税法第二条规定,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应当缴纳个人所得税:

(一)工资、薪金所得;

(二)劳务报酬所得;

(三)稿酬所得;

(四)特许权使用费所得;

(五)经营所得;

(六)利息、股息、红利所得;

(七)财产租赁所得;

(八)财产转让所得;

(九)偶然所得。

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以下称综合所得),按纳税年度合并计算个人所得税;非居民个人取得前款第一项至第四项所得,按月或者按次分项计算个人所得税。纳税人取得前款第五项至第九项所得,依照本法规定分别计算个人所得税。

亮点四:个人所得税的税率适用超额累进税率。个人所得税的税率:

(一)综合所得,适用百分之三至百分之四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二)经营所得,适用百分之五至百分之三十五的超额累进税率(税率表附后);

(三)利息、股息、红利所得,财产租赁所得,财产转让所得和偶然所得,适用比例税率,税率为百分之二十。

亮点五:免征个人所得税。下列各项个人所得,免征个人所得税:

(一)省级人民政府、国务院部委和中国人民解放军军以上单位,以及外国组织、国际组织颁发的科学、教育、技术、文化、卫生、体育、环境保护等方面的奖金;

(二)国债和国家发行的金融债券利息;

(三)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的补贴、津贴;

(四)福利费、抚恤金、救济金;

(五)保险赔款;

(六)军人的转业费、复员费、退役金;

(七)按照国家统一规定发给干部、职工的安家费、退职费、基本养老金或者退休费、离休费、离休生活补助费;

(八)依照有关法律规定应予免税的各国驻华使馆、领事馆的外交代表、领事官员和其他人员的所得;

(九)中国政府参加的国际公约、签订的协议中规定免税的所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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