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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公共基础知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2019-12-24 09:21:48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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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导语】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公益性岗位考试内容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无权代理的法律效果》

今天,我们一起来谈一下无权代理的类型及它的法律效果。无权代理,顾名思义,就是没有代理权的代理。具体来说,无权代理是指代理人无代理权而实施的代理行为,包括狭义无权代理与表见代理。狭义的表见代理是指行为人无代理权,并以他人名义实施法律行为,且不构成表见代理的行为。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效力待定。表见代理是指代理人实施代理行为时虽无代理权,但因权利外观,善意且无过失的相对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为保护善意相对人的合理信赖,相对人有权主张表见代理发生有权代理的效果。

那我们马上通过两道题来看一下,因无权代理订立合同的法律效力是怎样的?

【例题】甲公司业务经理乙长期在丙餐厅签单招待客户,餐费由公司按月结清。后乙因故辞职,月底餐厅前去结账时,甲公司认为,乙当月的几次用餐都是招待私人朋友,因而拒付乙所签单的餐费。下列选项正确的是( )

A.甲公司应当付款

B.甲公司应当付款,乙承担连带责任

C.甲公司有权拒绝付款

D.甲公司应当承担补充责任

【答案】A。解析:根据《民法总则》第172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相对人有理由相信行为人有代理权的,代理行为有效。本题中,乙系甲公司业务经理,其在丙餐厅用餐的费用长期以来一直由甲公司按月结清,这就产生了一个合理的职务信赖关系,应当认为乙系代表甲公司与丙餐厅订立餐饮服务合同。丙餐厅主观上为善意,其不知道也不应当知道乙具体某几次招待客人的行为并非系代表甲公司所为,其与甲公司的合同仍然有效成立。因此,甲公司负有结清当月餐费的义务。故A项正确,当选;B、C、D项错误,不当选。故本题答案选A。

【例题】张某到王某家聊天,王某去厕所时张某帮其接听了刘某打来的电话。刘某欲向王某订购一批货物,请张某转告,张某应允。随后张某感到有利可图,没有向王某转告订购之事,而是自己低价购进了刘某所需货物,以王某名义交货并收取了刘某货款。关于张某将货物出卖给刘某的行为的性质,下列哪些说法是正确的?( )

A.无权代理

B.无因管理

C.不当得利

D.效力待定

【答案】AD。解析: 无权代理,是指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代理权终止后以被代理人名义实施民事法律行为,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行为。本题中,张某(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而以王某(他人)的名义与刘某(第三人)签订买卖合同并收取了刘某的货款,刘某(第三人)没有理由相信张某(行为人)有代理权。因此,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故A项正确,当选。D项考查效力待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根据《民法总则》第171条的规定,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据此可知,无权代理的民事法律行为效力待定。本题中,如A项所述,张某的行为构成无权代理,买卖合同效力待定。故D项正确,当选。故本题答案选AD。

【注意】近几年的各种考试当中,无权代理考到的概率逐步增高,尤其是对于因无权代理订立的合同的效力的考查,且考查难度较高,需要各位考生仔细研究,深刻把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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