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4-28 10:34:5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二、行政诉讼的管辖(民告官,去什么地方的什么级别的法院告)
(一)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行政案件。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行政案件(被告级别高,专业性强如海关):
(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
(2)海关处理的案件;
(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4)其他法律规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全国范围内重大、复杂的第一审行政案件。
(二)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由最初作出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就被告)。经复议的案件,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提起的诉讼,由被告所在地或者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3.因不动产提起的行政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三)考点考法:
考生重点掌握中级人民法院直接管辖的第一审行政案件有哪些。
三、行政诉讼的被告
1.经复议的案件被告的确认
(1)复议机关决定维持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和复议机关是共同被告。
(2)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是指复议机关改变原行政行为的处理结果),复议机关是被告。
(3)复议机关在法定期限内未作出复议决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起诉原行政行为的,作出原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是被告;起诉复议机关不作为的,复议机关是被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