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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行测备考:行政法

2019-04-28 10:34:53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行测是公益性岗位考试中很重要的一门,做题当中需要运用很多技巧。当你掌握了技巧后,公益性岗位行测的题目也就没有想象中的那么难了。中公公益岗考试网为大家梳理了一些做题技巧,希望可以帮助考生有所提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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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行测常识判断当中,法律都是每年必考内容,而行政法又是法律当中比较重要的章节。今天中公教育专家就主要梳理行政法中的行政诉讼高频考点,以期对每一位考生有所帮助。

一、行政诉讼受案范围(哪些行为能告,哪些行为不能告)

《行政诉讼法》规定,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和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有权依照本法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鉴于可以提起行政诉讼的行为实在是太多,此处不再一一罗列,考试时候仅仅需要考生记忆哪些行为法院不予受理即可,根据题目问法作出相应选择。

(一)《行政诉讼法》中规定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二)最高人民法院的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法院不予受理的案件

(1)公安、国家安全等机关依照刑事诉讼法的明确授权实施的行为;

(2)调解行为以及法律规定的仲裁行为;

(3)行政指导行为;

(4)驳回当事人对行政行为提起申诉的重复处理行为;

(5)行政机关作出的不产生外部法律效力的行为;

(6)行政机关为作出行政行为而实施的准备、论证、研究、层报、咨询等过程性行为;

(7)行政机关根据人民法院的生效裁判、协助执行通知书作出的执行行为,但行政机关扩大执行范围或者采取违法方式实施的除外;

(8)上级行政机关基于内部层级监督关系对下级行政机关作出的听取报告、执法检查、督促履责等行为;

(9)行政机关针对信访事项作出的登记、受理、交办、转送、复查、复核意见等行为;

(10)对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权利义务不产生实际影响的行为。

(三)考点:

直接问下列哪些属于人民法院可受理的行政案件。考生尤其要重点掌握第二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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