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20-08-28 15:18:22 来源:黎平县人民政府
五、公益性岗位人员待遇
(一)岗位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用人单位确定,但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我县目前最低工资标准为1570元/月)。公益性岗位人员工资由岗位补贴部分和用人单位支付部分组成,岗位补贴部分按为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60% ,即1570*60%=942元(今后随最低工资标准变动进行调整),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40%以上为用人单位支付部分。岗位补贴资金从县就业补助资金中列支,用人单位申请岗位补贴所需材料按有关规定执行(2020年12月31日前岗位补贴100%由“抗疫特别国债”资金承担,2020年12月31日后,恢复原补贴标准、原资金渠道)。
(二)社保补贴。公益性岗位人员按规定在期限内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向就业部门提出申请。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失业保险和工伤保险单位部分由就业补助资金承担,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个人部分由公益性岗位人员承担,就业部门从公益性岗位人员岗位补贴中代扣代缴。
六、公益性岗位监督与管理
(一)聘用期限。用人单位按规定与公益性岗位人员签订劳动合同,一年一签。除录用时距法定退休年龄不足5年的就业困难人员可延长至退休外,其余人员最长不超过3年。
(二)聘用监督管理。用人单位负责与聘用的就业困难人员签订劳动合同,明确具体工作职责,并制定监督、考勤等相应的管理制度。通过监督、考勤等管理制度对公益性岗位人员进行考评、考核,并作为公益性岗位补贴、社保补贴发放的重要依据。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要加强对用人单位岗位开发的业务指导和岗位使用、待遇落实情况的监督检查和考核。对考核不合格的,应限期进行整改。经整改仍未达要求的,停止其使用公益性岗位人员的资格。
(三)公益性岗位人员实行动态管理制度。公益性岗位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解除与公益性岗位人员劳动合同关系,并函告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停止发放各项补贴。
1.通过其他途径已实现就业再就业的;
2.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或死亡的;
3.不能坚持正常工作的;
4.无故旷工连续达15天或1年内累计旷工达30天以上的;
5.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管理制度,造成重大损失的;
6.有违法或犯罪行为的。
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应根据岗位缺员情况和用人单位意见,及时组织其他符合公益性岗位安置条件的就业困难人员供用人单位选聘,对缺员岗位进行补充。
七、相关就业政策
1.服务期间,鼓励在岗高校毕业生参加各类机关事业单位招录(招聘)考试。通过招录(招聘)考试到机关事业单位工作的,按规定计算工龄。
2.支持鼓励临时性公益性岗位人员服务期满后通过多种渠道就业。自主择业和自主创业的,按国家和贵州省有关政策规定,享受就业、创业、培训等扶持政策。
3.服务期间因各种原因解除服务协议,未能完全按照规定时间履行服务的人员,不享受相关政策。
八、工作要求
(一)加强组织领导。公益性岗位的开发和管理工作,在县人民政府的统一领导下进行。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及各乡镇(街道)人社中心、用人单位要认真履行好职责,加强对本次招聘工作的领导。县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办公室负责此次招聘工作的指导实施、综合协调、调度,县纪委监察机关负责整个招聘过程的监督检查,其他成员单位按工作要求协助做好此次公益性岗位的开发招聘工作。
(二)认真履行审核,申报程序。各用人单位、乡镇(街道)人社中心要深入到村(社区)到户,认真核实,严格把关,按照本方案执行。
点击下载>>>
1:2020年黎平县第二批临时性城镇公益性岗位指标分配表.xlsx
原标题:黎平县2020年招聘安置第二批城镇公益性岗位人员实施方案 20200828
文章来源:http://www.lp.gov.cn/xwzx/gggs/202008/t20200828_62797293.html