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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民事行为大梳理

2017-04-21 10:45:36 来源: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公益岗考试的重要部分,很多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民事行为是公益性岗位考试中经常考查的一个知识点,常以案例形式考查各种效力的具体情形,因而需要在备考时重点掌握。

民事行为是指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和民事义务的行为。其考查内容包括: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的条件和区别、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情形。
 

一、民事行为的成立与生效

成立与生效看似一样,但还是有区别的。根据理论,民事行为的成立包括两个要件:民事主体有意思表示;标的是确定且可能的。生效包括三个要件:民事主体具备相应的民事行为能力;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不难发现,民事行为的成立,只要满足条件即可,不论条件是否合法。而若想生效则必须满足法定条件。所以可以得出结论:成立的民事行为不一定生效,但生效的民事行为一定成立。
 

二、民事行为的效力及情形

民事行为分为四种效力,而每种效力中又有不同的情形,考试时极易考查此部分,并且多以案例形式进行考查。这便要求在备考时既要熟记各种情形,还能熟记关键词以便分析案例。

(一)有效的民事行为

主体合格;意思表示真实;内容合法。
 

(二)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

效力待定的民事行为是指,有效或者无效尚处于不确定状态的民事行为。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实施的超越其能力范围的行为,若事后经其法定代理人承认的,可为有效;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以后实施的“代理行为”,若事后经被代理人承认,可为有效;

债务人未经债权人同意转移债务的行为,若事后经债权人同意,可为有效。
 

(三)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

可变更、可撤销的民事行为是指,欠缺有效有效要件,当事人有权依法申请人民法院予以变更或者撤销的民事行为。其包括以下几种情形:

因受欺诈、胁迫、乘人之危而实施的未损害国家利益的行为;

因重大误解而实施的行为;

因内容显示公平而实施的行为。

同时在记忆此部分知识点时,仍需注意配合《合同法》第55条的规定记忆。当事人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可变更或可撤销原因时起,超过一年不行使撤销权的,其撤销权归于消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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