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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法制“防腐剂”看看刑法如何防腐

2018-11-14 15:24:1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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党的十八大以来经党中央批准、中央纪委立案审查的贪污腐败案件数量不断刷新,对于一些“老虎”“苍蝇”我们必须将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进行到底!除了进行党内处分,在法律层面如何才能从根本上震慑到这些“老虎”“苍蝇”,让他们“不敢腐、不能腐、不想腐”形成有效机制,既推动反腐败斗争取得显著成效,也为反腐败形成长效机制夯实制度基础。

我们一起看看刑法中如何防腐?如何实现有效的法律制裁机制?

(一)在刑法中专门设立一个独立章节

贪污贿赂罪规定在我国刑法第八章,根据该章规定,贪污贿赂罪的罪名有12个:贪污罪;挪用公款罪;受贿罪;单位受贿罪;利用影响力受贿罪;行贿罪;对有影响力的人行贿罪;对单位行贿罪;介绍贿赂罪;单位行贿罪;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和隐瞒境外存款罪;私分国有资产罪和私分罚没财物罪。

这些罪名所保护的刑法客体是身为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国家工作人员是为人民服务的公仆,而有些公仆有了权力,又起贪念就想着升官发财,不再保证自身的廉洁,将国家财产据为己有,利用公共财物炒股,进行非法活动,向他人索贿,收受回扣手续费。完全把自己公仆的身份抛诸脑后,变成了“苍蝇”“老虎”。对于国家工作人员和单位的贪污贿赂行为进行了严格的规定,一旦触犯到法律的红线,将由监察机关进行调查,由检察机关提起公诉,由法院审判追究刑事责任。而刑法中专门对贪污贿赂类的行为进行规定,一方面维护了国家工作人员的廉洁性,另一方面也增强了人民对政府的信心。

(二)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

2015年8月29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六次会议通过刑法修正案(九),新设了终身监禁制度,修正案九自2015年11月1日起施行。加大了对贪污腐败的惩治力度。

终身监禁,是指对贪污、受贿行为,罪行极其严重,判处死缓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不得减刑、假释的刑罚执行措施。需要注意的是终身监禁是一种刑罚执行措施,不是新设立的刑种。

刑法修正案(九)实施后,白恩培是中国终身监禁第一人,第一个被判处终身监禁的官员。白恩培触犯两个罪名:1、受贿罪,涉案金额高达2.47亿元。 2、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具体判决:河南省安阳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决以受贿罪和巨额财产来源不明罪,数罪并罚,决定对白恩培执行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处没收个人全部财产,在其死刑缓期执行二年期满依法减为无期徒刑后,终身监禁,不得减刑、假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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