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8-11-14 15:24:1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三)2016年两高发布了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
最新贪污贿赂犯罪司法解释明确贪污罪、受贿罪的定罪量刑标准以及贪污罪、受贿罪死刑、死缓及终身监禁的适用原则等,强调依法从严惩治贪污贿赂犯罪。在最新的司法解释中,对于贪污贿赂犯罪法官自由裁量权利予以明确规定,这样就避免了法官徇私枉法,审判中对于“大老虎”的人脉关系网络无所适从,导致在最后一道法律防线,贪官们又可以钻空子,减轻刑罚,这样的法律制裁,如何让人民信服,如何能够真正做到反腐。因此有必要对贪污贿赂的法条进行明确的细化规定,这样对于法官而言不再为难,对于贪官而言不再放纵。
举个例子:
第一条贪污或者受贿数额在三万元以上不满二十万元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数额较大”,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贪污数额在一万元以上不满三万元,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刑法第三百八十三条第一款规定的“其他较重情节”,依法判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罚金:
(1)贪污救灾、抢险、防汛、优抚、扶贫、移民、救济、防疫、社会捐助等特定款物的;
(2)曾因贪污、受贿、挪用公款受过党纪、行政处分的;
(3)曾因故意犯罪受过刑事追究的;
(4)赃款赃物用于非法活动的;
(5)拒不交待赃款赃物去向或者拒不配合追缴工作,致使无法追缴的;
(6)造成恶劣影响或者其他严重后果的。
由此可见,对于贪污罪或者受贿罪的数额加以明确规定,量刑情节明确规定,更加保障了审判过程中的公平。
法制防腐,扎紧关住权力的“笼子”,推进不能腐,但是这只是反腐的最后一道防线,防腐的关键还是思想拒腐,筑牢“不想腐”的堤坝才是根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