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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诉讼中管辖的总结

2018-12-27 10:50:3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导语】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是考试的重要部分,不少地区都在笔试当中安排了公基的考核。由于公共基础知识涉及的知识面非常广,所以中公教育公益岗考试网特地为考生总结了很多相关知识点,方便大家记忆,希望能帮助大家提高复习效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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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公益岗考试中但凡涉及到诉讼的考题中,很多考生都分不清楚诉讼的管辖问题,所以现就诉讼中的管辖做简要的分析:

一、.知识点分析:

(一)刑事诉讼的管辖

1、职能管辖

公、检、法三机关在直接受理刑事案件上的基本分工是:

①刑事案件的侦查由公安机关进行,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②人民检察院立案侦查国家工作人员利用职权实施的犯罪。

③自诉的刑事案件由人民法院直接受理。

由于新设立了监察委员会,所以涉及贪污贿赂类案件均是由监察委员会管辖。

2、审判管辖

①、级别管辖

(1)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普通刑事案件,但是依法由上级人民法院管辖的除外。

(2)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刑事案件:危害国家安全案件,恐怖活动案件;违法所得没收案件;可能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普通刑事案件。

(3)高级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省(自治区、直辖市)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4)最高人民法院管辖的第一审刑事案件,是全国性的重大刑事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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