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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共基础知识:从昆山龙哥案件看“互相斗殴”中的正当防卫(2)

2019-05-06 09:48:11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二、互相斗殴向正当防卫转化的两种情形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十条规定:“为了使国家、公共利益、本人或者他人的人身、财产和其他合法权利免受正在进行的不法侵害,而采取的制止不法侵害的行为,对不法侵害人造成损害的,属于正当防卫,不负刑事责任,正当防卫明显超过必要限度造成重大损害的,应当负刑事责任,但是应当减轻或者免除处罚。”

构成正当防卫需要有防卫意图,也即行为人在防卫的过程中主观上既认识到不法侵害行为存在,又具有保护特定利益的目的。如若行为人在实施侵害行为的过程中不以防卫利益为前提,而存在不法侵害的目的,那么则有可能属于互相斗殴。

从昆山龙哥案中可以看出,在互相斗殴过程中如果一方伤害忽然升级,致使双方在武力上处于明显不对等的地位,那么处于弱势的一方行为目的就由伤害转变为自我保护,互相斗殴行为也转变为正当防卫,此时应当以正当防卫进行定性。此其一。

其二,如果在互相斗殴过程中,一方放弃伤害行为,转身逃跑或者求饶,而另一方紧追不舍继续伤害的,此时的互相斗殴已经转变为一方伤害,另一方为了保护自身利益而实施伤害行为的,应当认定为正当防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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