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 11:41:0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二)刑法
★刑法的基本原则:
罪刑法定原则《刑法》第3条规定:“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即“法无明文规定不为罪和法无明文规定不处罚”。(也就是对某人定罪处罚的唯一依据是刑法。)
平等适用刑法原则《刑法》第4条明确规定:“对任何人犯罪,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不允许任何人有超越法律的特权。”
罪责刑相适应原则《刑法》第5条规定:“刑罚的轻重,应当与犯罪分子所犯罪行和承担的刑事责任相适应。”
★
类型概念特征处罚原则
所处阶段停止原因
犯罪预备为了犯罪,准备工具、制造条件的,是犯罪预备准备阶段意志以外的原因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减轻处罚或者免除处罚
犯罪未遂已经着手实行犯罪,由于犯罪分子意志以外的原因而未得逞的,是犯罪未遂。着手后的行为阶段可以比照既遂犯从轻或者减轻处罚
犯罪中止在犯罪过程中,自动放弃犯罪或者自动有效地防止犯罪结果发生的,是犯罪中止。犯罪整个过程意志以内的原因没有造成损害的,应当免除处罚;造成损害的,应当减轻处罚
★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除外。
★在经济往来中,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违反国家规定,给予国家工作人员以各种名义的回扣、手续费的,以行贿论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