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 11:41:0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七)行诉
★人民法院不受理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对下列事项提起的诉讼:
1.国防、外交等国家行为;
2.行政法规、规章或者行政机关制定、发布的具有普遍约束力的决定、命令;
3.行政机关对行政机关工作人员的奖惩、任免等决定;
4.法律规定由行政机关最终裁决的行政行为。
★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复议决定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复议机关逾期不作决定的,申请人可以在复议期满之日起十五日内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对下列行政案件拥有一审管辖权:(1)对国务院部门或者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所作的行政行为提起诉讼的案件;(2)海关处理的案件;(3)本辖区内重大、复杂的案件。
★行政诉讼的地域管辖可以分为一般地域管辖和特殊地域管辖。
1.一般地域管辖
地域管辖的一般标准是:行政案件原则上应该由最初做出具体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2.特殊地域管辖
(1)行政案件经过行政复议,复议机关改变了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虽然此时的被告是复议机关,但考虑到原告与复议机关可能不在一地,为方便原告起诉,该案件可以由做出原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也可以由复议机关所在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因不动产提起诉讼的,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专属管辖。
(3)对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强制措施不服而提起诉讼的,由被告所在地或原告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原告所在地包括原告户籍所在地、经常居住地和被限制人身自由地。
★根据《行政诉讼法》的规定,行政诉讼第一审程序必须进行开庭审理。开庭审理应遵循以下原则:(1)必须采取言词审理的方式;(2)以公开审理为原则;(3)审理行政案件一般不适用调解。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确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但判决、裁定不停止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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