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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益性岗位公基法律知识:笔试备考"揭秘"资料(5)

2019-08-29 11:41:0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五)民诉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原则:

1.当事人诉讼权利平等原则

这一原则包含以下几方面的内容:(1)双方当事人的诉讼地位平等;(2)人民法院平等地保障双方当事人行使诉讼权利;(3)对当事人在适用法律上一律平等。

2.同等原则和对等原则

同等原则是指外国公民与中国公民在民事诉讼中具有平等的诉讼地位。对等原则,即在外国法院限制中国公民民事诉讼权利的情况下,中国法院也相应地限制该国公民或企业组织的民事诉讼权利。

3.法院调解原则

法院调解原则,是指在民事诉讼中,法院在当事人自愿的前提下,组织双方当事人依法定程序对争议的问题进行协商,并通过协商达成协议的行为准则。

4.辩论原则

辩论原则是指诉讼当事人有权对争议的问题进行辩论。

5.处分原则

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

★民事诉讼法的基本制度

◎管辖制度

1.级别管辖

基层人民法院管辖第一审民事案件,但民事诉讼法另有规定的除外。

中级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重大涉外案件;(2)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案件;(3)最高人民法院确定由中级人民法院管辖的案件。

高级人民法院管辖在本辖区内有重大影响的第一审民事案件。

最高人民法院管辖:下列第一审民事案件(1)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案件;(2)认为应当由本院审理的案件。

2.地域管辖

一般地域管辖,是指按照当事人所在地与人民法院辖区的隶属关系所确定的管辖。

(1)被告是公民的,由被告的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的人民法院管辖;

(2)被告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由被告住所地法院管辖。

特殊地域管辖,是指根据诉讼标的中所涉及的法律事实所在地、争议的标的物所在地、被告住所地与法院辖区之间的隶属关系确定的管辖。

3.协议管辖

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4.专属管辖

因不动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不动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港口作业中发生纠纷提起的诉讼,由港口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继承遗产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继承人死亡时住所地或者主要遗产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

◎合议制度

合议制度,是指由三名以上审判人员组成审判组织,代表人民法院对民事案件进行集体审理和裁判的制度。合议制度的组织形式是合议庭。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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