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9-08-29 11:41:04 来源:中公公益性岗位考试网
(六)行政法
★行政处罚遵循公正、公开的原则。
设定和实施行政处罚必须以事实为依据,与违法行为的事实、性质、情节以及社会危害程度相当。
对违法行为给予行政处罚的规定必须公布;未经公布的,不得作为行政处罚的依据。
★对当事人的同一个违法行为,不得给予两次以上罚款的行政处罚。
★国务院或者经国务院授权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可以决定一个行政机关行使有关行政机关的行政处罚权,但限制人身自由的行政处罚权只能由公安机关行使。
★执法人员当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的,应当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身份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行政处罚决定书应当当场交付当事人。
★行政复议申请:
1.申请时效。复议申请的期限是60日。但法律规定申请期限超过60日的除外。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耽误法定申请期限的,申请期限自障碍消除之日起继续计算。
2.申请形式。书面或口头申请。
3.申请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4.被申请人。行政复议被申请人,是做出被申请复议的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包括以下情形:
(1)共同被申请人。以共同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若干行政机关是共同被申请人。
(2)继续行使被撤销行政机关权限的被申请人。做出被申请具体行政行为的行政机关在申请提出时已经被撤销,继续行使其权限的行政机关是被申请人。
(3)法定授权的组织作为被申请人。法律、法规授权的组织做出具体行政行为,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服提出行政复议,该法定授权组织为被申请人。
(4)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作为被申请人。行政机关的派出机关和以自己的名义做出具体行政行为的派出机构,该派出机关和派出机构为被申请人。
★监察工作必须坚持实事求是,重证据、重调查研究,在适用法律和行政纪律上人人平等。
★监察工作应当实行教育与惩处相结合、监督检查与制度建设相结合。
★县级以上地方各级人民政府监察机关正职、副职领导人员的任命或者免职,在提请决定前,必须经上一级监察机关同意。